异地干部能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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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俊雅 2025-09-10 智能 10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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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微盘点(中)

  昨天,《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微盘点(上)》发出后,受到广大微友的热烈欢迎,今天继续刊发中篇。

  7、关于计划外选调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1)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2)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外的直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不计划外选调军队转业干部,特殊需要计划外选调的,亦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军队各单位不得擅自商地方办理计划外选调转业干部事宜。

  文件链接:《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外选调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政干发字第458 号)

  8、刑满释放军队干部是否可以选择计划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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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一般作复员处理。

  文件链接:《关于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 号)

  9、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有何规定?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10、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龄待遇有何规定?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11、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4)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5)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应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6)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文件链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

  闲云提示:(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师、团级领导职务,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工资待遇;师、团级非领导职务或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工资;营职、连职、排职分别对应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科员级、办事员级工资待遇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聘任到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3)

  (3)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

  12、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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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职(含技术六级)以下干部,军龄八至九周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六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连续军龄不满八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文件链接:《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

  闲云提示:此规定适用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干部。

  13、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有何规定?

  (1)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2)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到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3)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4)转业被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三至六类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和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和西藏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规定》(〔1989〕政干字第242号)、《关于调整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增发标准对应类别的通知》(财薪〔2010〕771号)

  14、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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