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18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试点意见》)。这是本轮国企改革首次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要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与以往的员工持股不同,本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非常紧密,需要统筹推进。此外,本次员工持股遵循了试点先行、从严掌握的方针,员工持股试点应注重试点质量和工作进度的有机统一,不得为了片面追求数量而强行在条件不成熟的企业中开展试点,也不得一味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如果不顾企业具体情况全面铺开,一味扩大范围、赶超进度,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
对于《试点意见》中强调“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该负责人指出,“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即以关键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范围,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动态调整”则是强调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离开企业的人员因不再是该企业员工而不再持有股权,新进人才可以获得股权,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真正实现让符合条件的员工持有股权,持续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股权固化,影响激励效果。
该负责人还表示,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即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有些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即将改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此外,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考虑到上述情况,在试点企业选择时,应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试点,并统筹考虑组建两类公司、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等改革措施。因此,《试点意见》提出,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意见》规定了要分类、分层、分阶段推进员工持股试点,体现出有关部门对员工持股问题的高度慎重。”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看来,“预计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名单会在今年年底确定。那些已经试水员工持股,或者有基础开展的企业当选可能性更大。”
何为分类推进?根据《试点意见》,其适用范围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包括: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以及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情况。
对于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意见》也予以明确: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何为分层推进?《试点意见》提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此同时,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在分阶段推进方面,《试点意见》突出强调试点先行,并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首批员工持股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持股方式上,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实行国企员工持股可以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过去实行国企员工持股给过我们教训,许多企业因担忧国有资产流失而草草收场。”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国企尝试职工持股。如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即在股份改制时设立了个人股,不过这一轮热潮的后期却出现了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被叫停。
此后的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面对大量人员“下岗分流”的现实,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这一轮改革在后期出现一些缺乏规范的管理层收购行为,被一些人认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总体上看,前期试行员工持股的企业效益比没有持股的要好,但企业情况复杂,并不能得出只要持股,效益就必然好的定论。
财经评论人士叶檀表示,国资委对国资的管理一管人、二管资本。国资委党委书记张毅曾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出牢牢把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盯着国企的起落,不如盯着国企的资本运作平台。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国资仍然绝对控股,做得好了,主要资本收益是控股股东的。国企仍然是我国的经济基础,意识到这一点,对未来国企市场化就不会有一些不合时宜的想入非非。
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7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中国国新、诚通集团、中煤集团、神华集团出资组建的中央企业煤炭资产管理平台公司——国源煤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运行。平台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配合落实中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推动优化整合涉煤中央企业煤炭资源,促进涉煤中央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结构调整和改革脱困。
这是为解决产能过剩、负债过高成立的专项资本运作平台。估计是国新与诚通作为煤炭的资本运作平台公司。未来中国国新有可能成为类似新加坡淡马锡公司那样的角色,作为国资的代理持有部分股权,进行资本运作。无论是煤炭、钢铁还是有色金属、房地产,资本的并购、整合、资本交易都通过平台公司进行。
各个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国资运作平台,并且由地方政府背书。新华社18日报道,山西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全口径融资负债达到7255亿元,占全省各类融资的21%;贷款余额4400亿元,占全省各项贷款的23%。山西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强调,迄今为止,山西七大煤企没有发生一笔不良贷款,山西省的信用背书、以及金融创新,都离不开资本运作平台。
转载请注明来自夕逆IT,本文标题:《员工持股平台带来的利益(探究员工参与持股平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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