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二)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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