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明确!新增税目,按36%、11%征收!11月1日正式执行

税务局明确!新增税目,按36%、11%征收!11月1日正式执行

区乐和 2025-07-23 手机 4 次浏览 0个评论

  自2016年7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这项改革是构建中国特色资源税体系的关键一步,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一个里程碑。

  为什么要对自然资源征税

  对天然存在的自然资源征税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两个原因:一是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外部不经济和过度开采会对资源环境可持续与代际公平造成不利影响,这构成了政府对资源开发征收各种补偿和保护性税收的依据。二是在财政统一、征管便利、规范管理等前提下,国家以资源所有权为依据,通过税收形式参与自然资源“价值”分割而获取所有权收益。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表现为资源租金,它可以通过租金、税收、收费等形式收归资源所有者所有。因此,只要存在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家的租税体系就总会伴随其左右。

  世界各国“流行”的资源租税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征收的资源税费各具特色,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两点共性:一是大多数国家针对资源开发利用都不实行单一的资源税制度,二是大多数国家繁杂的资源租税费体系一般是以权利金(Royalty)制度为核心来构建的。所谓权利金,即依托于矿业权管理,由矿业权人向资源所有权人支付的租金,体现的是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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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将各国各种针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租税费均看作广义的“资源税”,它们则可以归为三种类型:一是产出型资源税。以加工过的矿石或未经加工的原矿为课税对象,或者从量定额征收,或者从价定率征收。比如美国的“跨州税”(类似于出口关税),其实质就是权利金,也有叫特许生产或开采税、采掘税的,还包括基于价格的累进暴利税等。二是利润型资源税。这种税以开采企业所获盈利为课税对象,既考虑到开采企业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到资源耗减因素,而且对亏损企业不征收,主要包括有超额利润税、资源租金税、布朗税,基于利润提成的权利金也属于此类。三是财产型资源税。目前开征这种类型资源税的国家非常罕见。它是以矿产这种地下资源资产作为课税对象,按资源的价值征收,与不存在这种税的情况相比,财产型资源税往往能引导企业更快地开采矿藏。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税体系

  当前,中国的资源税费体制比较杂乱。首先,矿业权价款和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明显属于租金性质的收费,是对资源存量及其收益的征收。其次,“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与绝对地租和级差租金存在联系,同时,资源税征税对象是资源产品,又和产品的价格流转相关,与货物劳务税(增值税等)存在重叠。另外还有对石油征收基于价格的累进暴利税性质的石油特别收益金。补偿和保护性的税费则主要体现在消费税和环保收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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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当前资源税费的征管看,除税务机关征收资源税外,其他政府资源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也以国有资源所有权代理人的身份征收各种收费,形成了征税收费化,费多于税、费大于税的局面。比如据国土资源部《2011中国矿产资源报告》介绍,“十一五”期间,全国资源税收入年均增长23.97%,而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价款等国土资源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1.8%、39.9%。由此可见,从全国来讲,资源税与上述收费的规模不相上下甚至小于收费。而且,全国有11个省市区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量、从价征收的情况都存在。费大于税的弊端不仅在于对财政的侵害,而且形成了不同的部门税费征收主体,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部门利益主体。

  此次改革,迈出了中国特色资源税体系的关键一步,形成了以资源税为中心的资源税体系雏形。其特色已显露如下:

  统一整合租税于一体。这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实现了对负外部性补偿和保证所有权收益目标统一整合进资源税的目标,消除了租税混淆、税费重叠、功能交叉且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之弊。

  产出型资源税特征鲜明。中国的资源税是对已经开采出的矿产品的流转额(量)征收的税种。此次改革全面推开从价计征,使得其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并随之同步变动,能更好体现市场价格变动所传递的资源稀缺程度信号对税收的影响及影响的敏感性,也可消除在通货膨胀时期从量征收的累退性。

  完善对负外部效应的补偿链条。资源税与环保、消费税费等共同构建了从资源开采到使用、消费,从前端到末端的完整补偿链条体系。

  为完善地方税体系进程树立里程碑。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是迄今为止在地方税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改革,不啻为健全地方税体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安徽省蚌埠市国税局副局长(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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